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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

时间:2019-07-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例】关小平和胡景秀是夫妻,都是宜阳县广达面粉厂的员工,二人在1992年6月30日结婚。

关海全是关小平的父亲,是宜阳县第二中学的老师。

1992年9月1日,宜阳县第二中学发布公告,为解决教师及家属的住房问题,学校在扩建操场时多征了部分土地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只允许在职教师本人申请,土地及地上建设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公告列明了详细的费用计算方式及费用总和。

1992年10月1日,经关海全同意,关小平和胡景秀协商决定以父亲关海全的名义申请学校的教师住房。

关海全先后八次向学校交款共计56000元,其中包含关小平的8000元和胡景秀的10000元。

1993年2月5日,学校将房屋的3套钥匙交于关海全,关海全随即转交于胡景秀。关小平和胡景秀经过简单装修后入住房屋,但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7年3月3日,关小平和胡景秀离婚,双方因为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关小平认为房屋是关海全所有,胡景秀当时的出资只是借款。胡景秀认为房屋始终是自己占有并使用,关海全及关小平的出资均是无偿赠与。

关小平为了解决房屋归属问题,前来律所咨询。

【关小平咨询问题】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

律师解答:

其一、【学校发布公告的行为】1992年9月1日,宜阳县第二中学发布公告,学校通过提供场地,由申请教师自行承担土地及建设费用,为申请住房的教师解决住房问题。

学校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公告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学校希望够达与满足公告要求的、有住房需要及有支付能力的教师能成一致,解决住房问题。

其二、【关海全申请住房的行为】关海全符合学校公告中在职教师的条件,且愿意自行出资承担土地及建设的费用。1992年10月1日,关海全向学校申请教师住房。

关海全申请住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承诺,即其愿意接受学校的要约,受要约内容的约束。在学校收到关海全的住房申请时,双方的合同成立。

其三、【关海全交款的行为】关海全先后八次向学校交款共计56000元,款项中关海全支付38000元,关小平支付8000元,胡景秀支付10000元。

该款项是关海全和学校达成的约定,支付款项是典型的履约行为,属于合同的履行。

其四、【房屋的产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学校向关海全交付钥匙时,关海全获得房屋所有权。即关海全通过支付价款履行合同,获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关海全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关小平和胡景秀支付的部分,所以关海全并未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应当认定关海全、关小平和胡景秀对房屋共同共有。

律师提示:由于物权登记制度起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获得物权,所以该案件暂不考虑物权登记对物权归属的影响。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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