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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属于邀约还是邀约邀请

时间:2019-07-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商业广告

 

    依《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表明,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也可能构成要约。之所以通常应将商业广告认定为要约邀请,是因为广告主一般并不具备无限的履行能力,其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前审查自己的履行能力,一旦将商业广告认定为要约,则意味着其不得不接受大量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

 

    如果商业广告中包含了合同必备条款,且包含“(一定期限内)保证现货供应”之类的表述,或者声称“本月13日在某某分店以500元每台价格特惠出售某品牌某型号电视机50台,售完为止”,则可以解释为要约。至于广告中包含“先来先买”“只要存货充足即刻供货”之类的条款,可否仅仅据此将其解释为要约,则有疑问。学理上有持肯定说者。考虑到商业广告以宣传、推广为主要目的,仅当其内容确定包含自我约束之意时才可认定为要约,表示“只要存货充足即刻供货”的广告主为自己保留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其表述欠缺足够确定的约束意义,所以不宜认定为要约。包含“先来先买”语句的广告如果已经明确限定了欲出售货物的总量,也可以认定为要约,否则不构成要约。

 

    有时,商业广告在整体上虽然不构成一项要约,但在合同成立时,广告中的某些信息却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比如,《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处所谓“视为要约”并非精确的表述。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发布广告或散发宣传资料终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购房者向开发商表示愿意以特定价格购买某一处房屋才是发出要约。在此项要约中,购房者未必都对所有事项作出明确表述。一般而言,购房者了解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后决定购买,意味着其已经认可了这些说明和允诺。因此,在发出要约时即便其对此未加以复述,也应认定这些信息构成其要约的部分内容,易言之,购房者默示地表示愿意购买符合这些信息的房屋。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视为要约”应理解为“构成购房者要约的部分内容”,其实本应表述为“视为合同的部分内容”。

 

    在某些案例中,法院对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予以扩张解释,将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教育、医疗等重要公共资源的说明或允诺也视为合同内容。相反,在某些案例中,由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声明其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仅供宣传参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较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准,法院据此认为此类说明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具体确定”标准,判定其不构成合同内容。在某些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装修合同中声明“交付房屋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本协议的标准,如样板房的展示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法院也认为关于装修效果的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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