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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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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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第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第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
第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
第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六,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七,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以上行为需要会导致导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要将房屋出租或承租房屋,则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