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律师形象照

广州律师,广州越秀区律师事务所,鑫霆律师

联系律师

    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夫妻房产过户缺少卖方签字确认怎么办?

时间:2024-04-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

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并签字确认。如若卖方(即产权共有人之一)未签字,那么该房产过户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关于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而无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上从反面明确了在出售共同房产时,需要得到共有人的同意和签字确认的重要性。

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办理夫妻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变动,一般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夫妻间房产过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赠与、买卖或析产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通常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

对于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其效力在实践中可能会受到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有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但在涉及重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如房产过户,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和防止纠纷,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