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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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明确约定对房产享有的具体份额,可以形成按份共有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需要分割财产,将严格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即使约定份额与实际出资并不相符。例如,夫妻约定房产各占50%,那么无论谁出资更多,分割时均分各半。
2. 共同共有:这是夫妻共有房产的默认状态,即没有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双方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生活需要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决定,而不一定严格按各半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