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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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承租人严重违约:如果承租人违反了公租房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长期欠缴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且拒不修复等,出租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2. 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超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例如,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已超出当地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或者在承租期间购买了其他住房等,出租人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3. 转租或闲置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承租人存在上述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