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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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通常由出租方承担,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住宅租赁也不例外。公租房内的基本设施如水电设施、供暖设备、电梯等,若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原则上应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维修。
对于因承租人过错(如故意破坏、不合理使用等)造成的设施损坏,依据《合同法》第218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出租人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