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06-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在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且婚后加上女方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就等同于赋予女方一部分房屋所有权份额,由此可知,此房屋即为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若面临离婚纠纷,可依据以下两种情形来进行相应的资产分割处理:首先,若是双方已进行所有权登记,并且明确记载了各自主张的所有权份额,那么这个产权模式便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这一前提条件下,倘若夫妻二人决定离婚,那么就必须按照先前登记的所有权份额来进行房产所有权的分割。
如果双方在所有权登记中选择的是共同共有,但是并没有对各自所拥有的权利状况做出详细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无法准确地判断出他们各自所占据的所有权份额。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会被平均分配给双方,具体的分割方式还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和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