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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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根据我国等规定:1)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