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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

(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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