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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诉讼律师 合同仲裁律师天河合同违约金律师

时间:2019-07-30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认为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适度调整给予适当减少——林毓东与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要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认为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适度调整给予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总第769期) 

 2.开发商延期交房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给予降低的,应当对过高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开发商延期交房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给予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延期交房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开发商认为按照同地段相同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7月11日(第6版)

 3.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多项因素给予权衡——上海承渊贸易有限公司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给予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给予综合权衡。

 案号:(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

 4.因请求调整违约金而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技术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给予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予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给予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84号

 审理法院:较高人民法院

 来源:《较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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