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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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一、如果卖方在“一房二卖”的过程中,存在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购房者,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致使购房者遭受财产损失,且满足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三个条件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可能会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果卖方虽然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了两个购房者,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误解、疏忽等),并且愿意承担责任、退还购房款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补偿,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在此情形下,卖方可能会因违约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