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时间:2019-08-0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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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例简介】陈某为某住宅小区业主,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岳某居住。
2017年8月28日,因该房屋移动插座电源线短路引燃窗帘,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屋内沙发、窗帘等损失,还造成了公共区域排水管道受损,在消防员熄灭火灾过程中,造成电梯被泡无法使用。
火灾发生后,业主委员会曾多次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排水管和电梯进行维修,但岳某和陈某均未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咨询: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要求两人对房屋进行维修?
【律师解答】
其一、本案中,涉及到的主体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案中,陈某为业主,岳某为物业使用人。
其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否则,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对侵犯物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岳某作为物业使用人,因移动插座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公共设施排水管损坏,在扑灭火灾过程中,电梯被泡受到损害。因此,对于火灾引起的损失,业主陈某和物业使用人岳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业主大会作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权对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维修,可以对侵害公共设施设备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陈某和岳某,要求两人对公共设施设备排水管和电梯进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