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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律师天河 公租房转租纠纷

时间:2019-08-0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案例】北堤里房管站是新五区北堤里街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单位。
2016年10月5日,北堤里房管站与张亚峰签订编号为:(公房)第256号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北堤里房管站将位于北堤里街区安定西路3号2单元201号房屋出租给张亚峰居住;租期两年,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租金3元/平米/月,合计92.1元/月。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当遵循住建部2012年5月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16年10月7日,张亚峰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并领取钥匙入住。
2016年12月21日,张亚峰与付永辉签订《房屋转租协议》,将安定西路3号楼2单元201号公租房转租于付永辉,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2日,北堤里房管站发现房屋转租的情况,立即要求张亚峰腾退房屋,并接受相关处罚。
张亚峰认为自己有权转租房屋,于是前来律所咨询。
【张亚峰咨询问题】自己拥有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租?
律师解答:
其一、【公租房的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住房。
北堤里街区安定西路3号楼2单元201号的房屋性质为公租房,产权人是政府,北堤里房管站是房屋管理单位,张亚峰是承租人。
其二、【公租房的承租】公租房就是专门用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16年10月5日,北堤里房管站与张亚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三、【公租房的转租】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承租人有转租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
行政法规明确否定了对公租房的转租行为,因此张亚峰无权对公租房进行转租。
其四、【张亚峰应该怎么办】依据北堤里房管站与张亚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对合同解除约定,张亚峰将公租房转租的行为已经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北堤里房管站可以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张亚峰应当将房屋退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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