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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婚前的拆迁安置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并在婚后因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房屋拆迁,从而置换得到新的安置房时,这些安置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这些安置房的本质来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2.《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的拆迁和安置发生在婚后,但安置房仍然属于婚前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的补偿问题,通常是根据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以及搬迁安置等多种方式。
1.在房屋补偿方面,如果婚前房产被拆迁,通常会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补偿的安置房,则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补偿的金额也会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拆迁政策等因素来确定。同样地,这些货币补偿也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这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