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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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000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李xx将原告的12吨大米运至广东省新丰县何xx处,每吨运价70元,计运费840元,米款由被告带回。28日原告将12吨大米装上被告的车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条一张。第二天被告与其雇请的司机到达目的地,与收货人何xx取得联系,并将大米卸在何xx的店内。被告及雇请的司机吃下何xx提供的早餐后,昏睡到当日晚上8时才苏醒,发现大米和汽车均不知去向。被告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追查,将被告的汽车追回,但12吨大米至今未查明下落。
2001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把货款带回”的责任,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大米款19490元的损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口头协商,达成承运大米的协议,后上诉人将承运的大米运送到了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了承运大米的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上诉人应得的运费。上诉人在承运被上诉人大米的同时接受了带回货款的委托,但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将大米款带回,上诉人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以犯罪行为导致其人身、财物、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但被上诉人并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其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反映的很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规定中根本解释不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