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格式”应当如何解释?
时间:2019-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格式合同常见于现代社会,一般指合同某一或某些相对方预先拟定好合同的内容,由其他相对方签字即生效的规范性文本。从效率上来说,格式合同的使用可以大大提高合同成立生效的效率,是现代社会追求高效的必然追求。从灵活度来说,格式合同因为预先拟定而较难进行修改,所以欠缺灵活性是格式条款的一大问题。此外,因格式合同一般是合同的一方进行预先操作的,所以有的时候合同内容的公平正义性有待考证。
正因为格式合同有如上特殊,所以格式合同有相应的特殊解释规则,笔者整理为四类:
1.提供格式合同方的公平缔约、提示和说明义务:即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拟定的合同提供一个公平缔约的环境,对于合同中可能敏感的内容需要进行提示和说明。
2.对于排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进行无效化解释:因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因此在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协商,那么如果拟定合同的一方对于自己责任、他方责任进行不合理分配或者对对方主要权利进行排除而安排相应格式条款,则该部分无效。
3.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4.若格式条款之外还有手写的部分或者补充的约定,则适用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总体而言,格式合同的条款因为预先拟定而事实上在签订时并未经过协商,舍弃合同签订之时的协商过程而换来的高效率往往也会带来更多争议,更多的争议也意味着会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进行更多的解释,因而正确理解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无论对于格式合同的使用方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具有一种贯穿全局的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