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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不明出现纠纷法律如何处理?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那如果股权转让的价格约定不明实务中该如何处理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1.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及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1)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合理的认定。

  3、在存在多份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转让价格以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准:股权转让价格之确定,可有多种法律之方法,其中当事人约定之价格应当优先遵循。当存在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和多种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依据时,不能简单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判断双方的股权转让价格,而需要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线、股权转让纠纷中出现对多个股权转让价格的,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图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瑕疵股东持有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可转让性,故瑕疵股权进行股权转让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受让方因股权的瑕疵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而主张撤销,亦可予以支持。另外,股权转让纠纷中往往出现多个股权转让价格,对此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图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

  4、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可结合公司章程及同期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予以确定: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股权转让双方未对转让价格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结合公司章程及同时期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股权转让价格予以确定。

  5.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社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6.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7.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

  8.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某些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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