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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广州律师温情提示:
1、一定要重视合同
开发商收定金,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一方因故未能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没买成房,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处理。如果因两方都没有责任的客观原因,开发商就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房人。
2、广告也是合同要约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实际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开发商的允诺和说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允诺即使没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开发商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