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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订金数额应当在总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
(2)效力不同。订金作为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别,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