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格式条款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时间:2021-10-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常见格式条款:一个单位内部的关于工作程序和制度的规定,经常拿来约束第三人的条款。在我国银行里常见;在酒店里常见,如禁止外带酒水等等。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

  司法解释: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