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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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当然,学说认为,在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法院不宜直接把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为诉讼;若提起,人民法院便予以驳回。
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
例如,因时效中断之起诉,因执行异议之起诉,均须在诉讼上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