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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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如果是单位的公章,那么合同有效,因为公章的效力比合同章的效力强;
如果只是单纯的行政章,合同是否有效有待考察,若确实是单位的意思表示,确实是单位盖的章,也是单位自己刻的章,那么合同是有效的。
每个公司都有合同章和公章,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应当盖合同章,因为公司的操作失误导致盖了行政章,那也是由于公司的管理疏忽导致的,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该盖章行为不是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份合同也是有效的。
拒绝签订空白合同维护自身利益;
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社保的缴纳,还是拖欠工资,抑或工伤认定等,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要确定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命脉所在。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加强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来自觉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频出,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其最主要的违法做法,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其强势地位,制造种种借口和理由,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1、掌控合同,随心所欲
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2、偷天换日,牟取私利
个别业务员为了牟取个人私利,在签约过程中玩偷梁换柱的把戏。一旦对方签完空白合同,自己又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把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没有履约能力,先期公章只是一种工具被人利用,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3、内外串通
还有一些不法单位,和职工串通在一起,拿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网后签订大量供销合同,在骗取大量的预付款后却不能供货或只能供少量的货。当**权人到企业考察后,欺诈行为败露,企业就会以职工已被开除、解聘或该职工已自动离职为借口,拒绝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