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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时间:2021-12-0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是如下四种:

  (一)施工单位主体资格原因,如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等;

  (二)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因,比如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阴阳合同等;

  (三)施工的工程项目本身不合法,比如尚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四)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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