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内容

时间:2022-01-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股票的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可以为质押标的,虽有争议[7] ,但毕竟为实务当中的做法所验证。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一项民事行为是否可行,归根结底应由实践是否需要而决定,而不是法学家抽象的讨论而决定。因为股权质押究竟是否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笔者以为,要看质权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有价值,否则,即便法学家认为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但于实务中却全无价值,也是没有意义的。笔者在此处想探讨的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为质押的标的,而是股权质押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8]

 

笔者以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