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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上述我们就有说到,变更合同之后原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有些情况中,新签订的合同中会对之前的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著名撤销之前的合同,这个时候,之前的合同就会因为新合同的生效而变得无效;而在有的情况中,合同变更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原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只要相对方同意则不构成违约。
实例介绍:
2012年12月19日,赵某、王某、徐某与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14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万元、48万元、61.5万元,合计支付房款111.50万元。2013年1月,乙方办理税费缴纳相关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当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购房资格不充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之后,乙方通过中介人员向甲方提出重签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然而,甲方在了解了重签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风险后,最终拒绝重签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发函解除合同。该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达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发函催告乙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配合过户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诉请,并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8.4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因而驳回赵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那么,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是否违约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说,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并不违约,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卖方的同意,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如果此种变更是买方要求增加第三人为购买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卖方一般是不能拒绝的,因为其债权的实现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有权拒绝买方变更购买人的要求,因为买方的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要约”,卖方的拒绝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买方由于变更购买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会构成违约。
如前述,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变更,具有与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变更生效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当事双方当遵照执行。
变更约定不明推定未变更
双方对变更约定明确,则无争议。如果变更部分约定不明确,则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应当推定为没有变更,合同中原有的相关条文继续有效。律师指出,合同自订立至终结,其中牵涉众多专业法律知识,是一项法律知识高度密集的活动,诸如合同变更等事宜,当事人最好通过专业律师解决,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