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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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无效合同,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人民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来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在确定合同无效后,会主动援引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一)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形,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