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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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如下:
(一)法律意义不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
(二)权利义务不同。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无效合同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三)性质不同。未生效合同对合同事实判断,无效对合同性质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该原物返还,无法原物返还的,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分两种情况探讨。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
1、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视为合同已生效,此时,如果恶意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2、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时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