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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2-03-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对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其中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变更或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后无效且自始无效。另外,对于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几种情形,因为这几类合同具有目的、手段、方式方法等的不正当性和非法性,合同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第五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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