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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在受赠人欺骗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合同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的。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公证效力一个全新的内容,业内有专家学者称之为“不可撤销的效力”,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对不可任意撤销合同适用的排除,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效力上要让位于法定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穷困抗辩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