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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赠与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4-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害应当具备以下几点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允诺是构成信赖利益的先决条件,没有允诺自然也就谈不上什么对允诺的信赖。如果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予以拒绝,合同不成立,且说明相对人并不信赖赠与人的允诺,如事后受赠人再以赠与人的允诺为由要求权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人为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造成受赠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害,从而构成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合同应未以公证形式订立,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合同法》规定,以公证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对上述合同,赠与人不履行合同的,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赠与人不享有单方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人拒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无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之余地。

3.赠与人在磋商缔结赠与合同至销赠与合同之间违反了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的诚信义务,不当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磋商阶段起,就进入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仅负有一般的不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更负有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诚信义务。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质,担负这种诚信义务的也主要是赠与人。赠与人从磋商阶段起,就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判断赠与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赠与人的赠与允诺和随后赠与合同的缔约行为足以诱发受赠人对赠与合同的善意的信赖。赠与人的允诺必须是看起来真实可靠的,足以使受赠人对其加以信赖。判断一个赠与人的允诺是否足以引起对方的信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赠与人做出允诺的背景,允诺时的态度,受赠人根据对允诺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时间、动机等等情况。例如在本文文首的案例中,老板甲与几个青年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了社会媒体的大量报道,且甲在多个场合表示将履行赠与,几青年将借贷之事告知他后,他又表示请几人先行出版专辑,随后就履行赠与。这些事实都可以很好的说明几个青年确有理由信赖甲将履行合同。同时这种受赠人的信赖应当是善意的。如果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将要撤销其赠与,仍声称信赖此赠与合同将得以履行,那么这种所谓的信赖就不是善意的,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得到保护。

(2)受赠人必须根据此信赖进行了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允诺加以信赖而仅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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