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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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1、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