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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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
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