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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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三)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四)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
(三)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