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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时间:2022-08-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起诉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通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这里认可解除的意思通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但解除权人可以起诉作为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因为,解除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后,其在诉状中的意思表示同样会产生其他通知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是无法实际通知到违约方,坚持先通知解除才能起诉,是机械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并且也将损害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合同法》第96条也未规定何种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有效或无效。因而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并无不可。而且相对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提出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反诉、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那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法到达对方的情况下,合同将无法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在诉讼法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在穷尽各种方式之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但是上述送达方式并不当然适用于诉讼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相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下落不明或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将落空。因而,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或反诉,有必要、也应该构成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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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除合同起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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