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律师形象照

广州律师,广州越秀区律师事务所,鑫霆律师

联系律师

    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

时间:2022-09-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

  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解除的,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建筑工程合同解除条件

  第一是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民法典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