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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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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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如果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涉及财产也不涉及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的,则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合同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一)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三)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