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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

时间:2022-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什么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情况有以下四项原则: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三)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四)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地哪些法院可以管辖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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