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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原则

时间:2022-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在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法律其他规定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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