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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

时间:2023-02-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

1、合同要约的效力有:要约人作出邀约时,承诺人在合理期限内收到了邀约并且做出了承诺,要约自作出承诺的时间开始生效;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外作出承诺,视为一个新的要约生效等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

1、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这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但如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拒绝的明确表示,为了促进交易,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毕竟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须相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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