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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担保制度刍议

时间:2023-05-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基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产生的债权即谓合同债权。此种债权一般表现为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支付特定款项、交付特定财产或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国外民商事法律中,具备可转让性的合同债权均可以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是保障主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逐渐发展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而且债权的交易成为投资流动化所不能缺少的条件。以债权进行质押,也是将债权用于交易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既然承认债权可以转让,当然就应当承认债权可以设定质押。[1]在实践中,以债权转让方式进行融资的方式较为普遍,比如银行保理业务,其实就是银行受让合同债权的行为。但对于债权质押,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而多为债权人怠于接受。实际上,在现代商业交易日益频繁并得以法律程式化的前提下,公司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预购赊销的商品几乎无一例外的均以合同债权债务的方式加以体现。为加速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笼周期,公司企业以其享有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向银行融资或另行进行信用交易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既可以为自己融资或其他信用交易提供担保,满足自己生产资金连续周转的需要;又由于为合同债权引入了质权人,可促使合同债权之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防止呆坏账的发生;最重要的是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分散和分担主债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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