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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案 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

时间:2023-06-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2007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定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职务为人事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守则》为合同增加的内容。《员工守则》中规定:聘用员工如被本公司发现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本公司发现,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2008年6月,公司发现李某学历造假,并与同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委裁决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教育公司主张李某在应聘时提供了的学历证明系伪造,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李某认可其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明系虚假证明,但主张学历证明并非其担任职务所必须,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李某作为劳动者,在与教育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学历。即使学历证明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但根据李某认可遵守的《员工守则》的规定,李某提供伪造学历,双方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据此李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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