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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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3-07-1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房地产。
为切实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