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故事2则了解产权代持与股权代持的风险

时间:2019-06-0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010年11月30日,徐某、赵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1套房产及21个车位,考虑到现行限购限贷政策,双方一致同意将相关产权委托给实佳工艺品厂代持,并签订《代持产权协议书》,约定实佳工艺品厂仅为名义产权持有人,对代持房产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后在某银行与实佳工艺品厂等多家企业的票据纠纷一案中,法院准许了银行对讼争房产(8套房产和7个车位)的保全申请,后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实佳工艺品厂等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讼争房产。徐某、赵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徐某、赵某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终审判决未支持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实佳工艺品厂是涉案不动产的买受人。

  徐某、赵某某二人因代持人(企业)的债务风险,失去了实际属于自己的7套房产和7个车位。

  除产权外,借名代持其他资产同样存在风险。2014年1月2日,年仅47岁的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突发心肌梗塞身亡,其遗孀金燕随即被推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然而,10月31日,金燕突然发表声明称被“夺权”。原因在于,在股权方面,李明的部分股份由姐姐李莉、妹妹李萍代持。李明去世后,金燕一直未拿到丈夫的遗产清单及代持股份,受制于李明在股权结构中所持股份不多的局限,董事长金燕的话语权较弱,很多业务无法顺利开展。

  由于法律依据不足,金燕要想“翻盘”夺回控控制权,顺利接管丈夫的公司及遗产困难重重。由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引发的家族内斗极大地损害了家族事业的元气。

  代持行为经常存在的因由,大多在于财产所有人为了防范可能的一些风险,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亲属、朋友作为资产代持人。一来是不显示自己真实身份,二来为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或者为自身利益考量从而隐瞒部分资产。

  一般而言,资产代持若未侵犯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并非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通常只需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可实现。但若将自己的财产构建在对人类原始情感理所应当的认同之上,忽视对风险的管控,那么很容易出问题。不要因为回避风险,而导致另一个风险。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