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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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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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南开区住房租给李某,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期为3年,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租期内,如张某的女儿在2017年结婚,则张某有权提前30天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17年1月,周边房屋租金连续上涨,张某认为房子租的价格便宜了,便与女儿商量,将原来预计在2019年结婚的计划提前至2017年,提前收回房屋,重新出租获得更高的租金。
2017年2月,张某以自己女儿要结婚为由,向李某收回房屋。
后,李某得知真实情况向律师咨询,提出:张某能否将女儿婚期提前提前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他还能不能继续承租该房屋?希望得到律师专业的解答。
【律师解答】
其一、【法律对解除权的分类】从立法角度,法律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下列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一般是指事前的约定。
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协商解除一般是指事后的协商。
其二、【本案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内,如张某的女儿在2017年结婚,则张某有权提前30天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约定内容赋予张某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其三、【本案属于约定附条件解除】根据张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的约定,张某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为其女儿在2017年结婚;程序条件为提前30天通知李某。因此,该合同对张某行使合同解除条件为附条件解除。
其四、【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张某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为,其女儿在2017年结婚;但原本其女儿预计2019年结婚,张某因为附近房租上涨,获得更高的租金而商量将女儿的婚期提前,属于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因此,根据民法原理,应当视为条件未成就。因此,张某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李某可以继续承租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