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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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组织的,应具有独立财产;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