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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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除名合伙人所需的条件如下: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除名以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有如下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