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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时间:2019-07-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一、明确合同双方的签约资格
订立合同是一件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无法避开的事情,它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来往、日常经营,可以说是企业的血脉。因此,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若合同订立出现差错,何谈之后的履行呢?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生效后会带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订立合同应当慎之又慎。谨慎订立合同的**步,就是务必明确合同双方的签约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自然人主体
在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时,企业应当着重考察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需要考察对方当事人是否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16岁),且无精神疾病等。
对于外籍的当事人,还应当考虑对方是否符合其本国籍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相关要求。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按照本国籍未达到完全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法律已达到完全行为能力,而在我国从事相关活动的,认定为达到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及时的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防止对方当事人以未达民事责任年龄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
 
2、企业当事人
(1)、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对于企业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资质。若当事人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其所签订的合同就会被归为无效,给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资质,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实。近几年,国家为保障交易安全,开放了工商登记查询系统,可以较为便利的了解对方的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对于确定对方资质提供了便利。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风险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行为。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企业作为“法人”,即“法律上的人”,是一个虚拟的人格存在,其合同的签订需要具有一定权限的自然人代为完成。为了便于合同的订立,许多企业会聘请一部分代理人专门从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而对于这些代理人或其他员工参与签订的合同,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如授权书、委托书等,证明该合同签订人员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权限。切不可因为多次来往即掉以轻心,不再审查相关文件。若对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构成无权代理,而对方企业又不肯追认,企业将难免遭受损失。
同样的,作为企业,在与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收回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公章等,以免该代理人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代理人手中仍有授权书等证明文件,使对方当事人足以相信其仍为企业代理人,那么他构成的就不是无权代理而是表见代理。而对于表见代理,企业是要承担相关履行义务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的法律风险
许多企业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的恣意妄为,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规定了一系列的权限,如只能签订一定金额以下的合同等。但是,公司章程是一个内部规定,它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效力,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对方当事人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超越其权限的,那么企业就必须承担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一定的监管制度,避免对方当事人只能听到法定代表人的一面之词。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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