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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1、没有、超越资质,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较高院在“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嘉珀公司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和昌公司亦应对取得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较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另外,“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较高院的认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资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有效。
 
2、未依法招投标,合同无效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安徽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中,虽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未就案涉设计工程与天津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但天津城建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投标,故天津城建公司与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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