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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时间:2023-12-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应该说,违约责任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形下越来越显得不足。这一类的损害,有的是来自合同关系内部,如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案件;也有的是来自合同关系之外,如第三人故意引诱债务人违约致债权人受损的案件。对于前者,违约责任限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仅仅保护财产利益,保护范围受“可预见性”的限制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往往显得不足;而后者,如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根本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害。

为了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商品经济的公平秩序,近现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开始突破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划分界线,在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不力时,适时地引入侵权责任制度来补充保护合同债权。这种突破,尤其体现在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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